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经经贸[1998]0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6-8 14:17:42 |
实施时间: | 1998-7-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行业法规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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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