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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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经经贸[1998]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录入时间: 2006-6-8 14:17:42
实施时间: 1998-7-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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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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