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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92]财预字第1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7 8:43:52
实施时间: 1992-1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管理,现对财政部〔
90〕财预字第69号《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修改为:教育费附加纳入预
算管理后,应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地方各级财
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实际收入安排支出,
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用款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
决算时,按教育部门汇总的银行支出数,编入地方各级财政总决算;年度执行中收入
大于支出的余额专项结转下年使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将教育费附加的收支及结余数额通知同级教育部门,便
于教育部门及时掌握收支情况。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应由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分配
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达,并切实用于改善中小学教
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
拨款。
  三、教育费附加继续适用“专款收入类”和“专款支出类”下已设立的“教育费
附加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支出”两个“款”级科目。
  四、中央补助给地方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收到补助款时,列入“中央补助收
入”款”,支出在“教育资附加支出”“款”中反映。
  其他规定仍按原《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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