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
发文文号: | [94]财商字第170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7-17 8:39:32 |
实施时间: | 1994-4-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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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 ,现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建立出口商品发 展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我们两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执收单位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 三、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我部对此项收入实行在预算中专项 、农户、列收列支管理。 四、执收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退还的招标费)应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填写“缴 款书”,列入“专项收入类 222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五、此项收入的支出由你部按用途编制用款计划,我部在“专项支出类 288之八 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支出”中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 用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六、对违反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的,我 部将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