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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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商字第17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7 8:39:32
实施时间: 1994-4-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
,现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建立出口商品发
展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我们两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执收单位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票据。
  三、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我部对此项收入实行在预算中专项
、农户、列收列支管理。
  四、执收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退还的招标费)应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填写“缴
款书”,列入“专项收入类 222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五、此项收入的支出由你部按用途编制用款计划,我部在“专项支出类 288之八
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支出”中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
用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六、对违反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的,我
部将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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