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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增设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01]3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7 8:36:32
实施时间: 2001-8-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方便和促进部分
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金及时缴库和按时足额发放,
并做好会计核算和收入对账工作,决定对《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相应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83类"社会保
险基金收入",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302款"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8303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8305款"生育
保险基金收入",分别反映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并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失业、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83类"社会
保险基金支出",下设8301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8302款"失业保险基金支
出" 、 8303款"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8304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8305款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划转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失业、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凡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地方税务机关征
收并将收入缴入国库的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地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险费收入,统一以上述科
目办理缴库;9月1日以前以其他科目缴入国库的上述保险费收入,各单位也统一按上
述规定办理财务调整。
 三、对缴入国库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划转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挤占、挪用。
 四、各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采用其他办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可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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