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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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湖北省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标准及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房服[2006]47号
发文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录入时间: 2006-6-8 13:46:23
实施时间: 2006-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对现行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微调的请示》(鄂注税协发[2006]02号)收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3]96号),制定了税务代理收费标准,对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以及税制改革、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强,涉税服务范围正逐步扩大。为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经研究,同意对涉税代理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新增“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理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暂定为每户每月80-100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鉴证收费,由原按批准扣除额的2%收取,调整为按3%收取。
三、税收筹划(协商解决税企有争议的问题、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由原按纳税人合法受益额的5%-8%收取,调整为按6%-9%收取。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鉴证、代办纳税审核出具报告书),由原最高1.5万元/年、户收费标准,改为最低收费3000元/年户,超过部分由税企双方协商确定。
五、为保证注册税务师服务的质量,保护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正当利益,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竟争的原则,鼓励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方法进行诚信竞争,若收费低于下限,则视同不正当竞争,一经查实,将取消收费资格。
六、为便于加强注册税务师收费的监督与管理,今后,省级物价部门将会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不定期对其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审,对严重违规的,将予以查处。
七、其他有关涉税代理事项及收费,仍按鄂价法规[2003]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若有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原《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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