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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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会计核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2)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7 8:01:06
实施时间: 1992-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会计核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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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应当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
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科目设置。没有规定的行业会计科目的,企业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会计科
目设置。
  会计科目一般分为资产、负债、投资人权益和损益四大类,工业企业还可以增加成本类科
目。会计科目应当参照行业会计科目的规定分类顺序编号。
  第七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需要上报
汇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
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其他报表可以由企业根据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
同意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没有规定的行业会计报表的,企业可以参照其他行业
的会计报表编制。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投资进度;
  2.资本变动情况;
  3.生产经营情况;
  4.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5.资金变动及周转情况;
  6.外汇平衡情况;
  7.主要税费的缴纳情况;
  8.财产的盈亏损废情况;
  9.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    
  10.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 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
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人。年度会计报告还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
  季度会计报表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连
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出。
  第七十三条 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应当换算为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项目一般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其中原由人民币折合为外币金额的项目,
仍应按原人民币金额计算。实收资本项目,对于以人民币注册的企业,按照投入时的人民币金额
或外币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对于以外币注册的企业,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利润表以全年加权平均汇率对营业收入项目中的外币营业收入部分进行换算,然后与人民币
营业收入部分的人民币金额相加,得出营业收入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再按照相同的方法,将折扣
与折让项目的外币金额换算为人民币金额。两者相减后,得出营业收入净额项目的人民币金额。
营业税金项目以实际应交的工商统一税的人民币金额反映。营业收入净额项目的人民币金额与营
业税金项目的人民币金额相减后的差额,除以相同项目的外币金额相减后的差额,算出一个换算
比例,据以换算利润表中的其他项目。 
  利润分配表中利润总额项目,以同期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反映。所得税项
目,以全年实际应交所得税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两项
目,以按照上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已分配股利项目中,以人民币支付的股
利部分,以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同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
目的人民币金额反映。其他项目,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换算过程中,因各项目采用不同汇率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货币
换算差额,在有关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附属企业,如以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会计
报表的,在与企业本身的人民币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合并时,应先将附属企业的会计报表换算为人
民币会计报表后再行合并。资产负债表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换算。利润
分配表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换算。利润表各项目一般采用全年加权平均
汇率进行换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加投资额占接受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
50%以上,应当将本企业和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接受投资企业的
编表货币如与本企业的编表货币不一致,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七十三条或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先将
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换算为与本企业编表货币一致的会计报表,再行合并。由于接受投资企
业与本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等原因不宜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核准,可以不予合并。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论是否已经合并,都应当随同本企业的
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

  第七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
账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
会决议和长期经济合同等。        

  第七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包括清算会计
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必须永久保存。
  第七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七十九条 清算结束时,企业的会计档案一般应当移送原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移送会计档
案的清单,应当抄报原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执行本制度时,需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依照税法的规定
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85年3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实施前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会计问题的单行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
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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