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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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外字[1993]4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5 16:53:01
实施时间: 1993-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做好 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国有旅游企业新旧制度转换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资金的处理

企业的现有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固定基金(扣除已完待转的专项工程支出数额)、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 造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国家投资”。企业在联营中接受的其 他单位投入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其他单位投资”。企业接受 的个人投资,作为个人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个人投资”。企业接受的外商 投资作为外商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外商投资”。

专用基金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以及在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结余转作 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 费用,用于支付以后发生的修理费用,其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费用。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超时补贴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 ,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其赤字先用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等负债性基 金抵补;负债性基金抵补不足的,再用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积累性基金抵补。具 体抵补顺序为: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 。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计入“应 付工资”。

二、关于长期借款和利息及汇兑损益的处理

对于企业的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等长期借款,按借款偿还期不同分别处理:属于一 年内需要偿还的借款,作为短期借款;属于超过一年才偿还的借款,作为长期借款。

对于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按借款时间不同分别处理:

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其已发生的利息及汇兑损益,凡购建

项目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凡购建项目已经 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冲减企业专用基金,尚未冲销部分,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分期计入财务费用。以后新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有承受能 力的企业,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作递 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1993年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按新的财务制度规定 办理。

三、关于税前还贷的处理

对于按规定在“八·五”期间仍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其税前归还借款的利润 转作盈余公积金;税前归还借款的利润,在“利润分配”中单独反映。

四、关于超过三年以上应收帐款核销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帐款,应在调帐前进行认真清理,对于超过 三年以上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视作坏帐,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直接计入管 理费用或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改变后有关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转换问题

改变固定资产标准后,一部分固定资产要转为低值易耗品,一部分低值易耗品要转 为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 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而对于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再转作固定资产, 仍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1993年7月1日以后新购入的资产按照新的标准划分。

六、关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毁损、报废,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 处理完毕,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增加固定基金,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净值减少 固定基金。

1993年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毁损、报废等,按新制度 规定处理。

七、关于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的处理

旅游饭店按规定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收入,应列作企业的 营业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总额,不再作为专项资金专项处理。

八、关于奖金计入成本费用问题

执行新制度后,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 照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职工奖金在今后三年内逐步计入成本费用。未 计入成本、费用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 取,在“利润分配”中单独反映;计提的奖金,转作流动负债,直接计入“应付工资” 。

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计提的奖金按照劳动部门、财 政部门核定的奖励基金数额控制;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 入管理费用。

九、关于国家拨入创汇奖励金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财政核拨给企业的非贸易外汇创汇奖励金,用于生产发展的部 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分别计入“应付 福利费”、“应付工资”。

十、关于企业自有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应计入损益。考虑到旅 游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仍 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办理。即用于生产发展部分, 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 、“应付工资”。

十一、关于企业挂帐的经营性亏损的处理

企业挂帐的经营性亏损,在调帐时应将其转入“利润分配”中的“未分配利润”, 留待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或以前年度结余的盈余公积金予以弥补。

十二、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执行新制度的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合同期满。新签订的承包 合同,不得超过“八·五”期间。

承包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原则上不调整承包基数,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照财务隶属 关系,由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新旧制度衔接转换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新的旅游财务制度和本通知相抵触 的有关财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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