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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发文文号: 赣土协发[2004]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录入时间: 2006-6-8 13:27:52
实施时间: 2004-6-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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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
(2004年5月28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范围内执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和注册印章。
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江西省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并负责刻制注册印章。
 第五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注册土地估价师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注册印章的土地估价报告有关机关和部门才予认可。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土地评估机构将申请人注册申请材料报送协会;
  (二)协会对申请注册材料审查并汇总,将符合注册条件的报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汇总;
  (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给协会报送的注册土地估价师统一编制注册号;
  (四)协会办理注册手续,发放土地估价师注册号和注册印章。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2、《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5、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8、在江西省以外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估价人员,须出具所在地省协会未注册的证明和在江西省居住证明;
9、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及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3、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4、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更换注册印章。
  1、变更从业单位的;
  2、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注册土地估价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亲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委托代办书。
 第十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执业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3、未通过年检的;
  4、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5、受到刑事处罚的;
  6、违反协会其他规定的。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办法
(2004年5月28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的市场行为,增强土地估价机构信誉观念,推动土地估价机构的诚信建设,保障江西省土地估价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依据《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等级”系指土地估价机构的客观执业情况、主观执业意识、年检评审和抽查评议结果、表彰和奖励、违规惩处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审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定机构的信用程度。
第二章 信用标准
 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设置五个等级,即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五条  为了比较客观地衡量土地估价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的等级评审采用以定量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等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信息:成立时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及股东、注册土地估价师人数、业绩及收入、会费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诚信信息:表彰和奖励、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和年检评审、业绩报备、服务质量等。
提示信息:不当和恶性竞争情况,被投诉情况,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拒绝接受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的检查、调查情况,损害行业形象行为等。
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与从业行为有关的民事赔偿、以及对行业有消极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审实行“百分制”。各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依照指标进行评分,汇总核定不同信用等级。基本信息占总分30%、诚信信息占总分50%、提示信息占总分10%、警示信息占总分10%。
第八条  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 标准分数 信用度
五星 90分以上 ★★★★★
四星 80~89 ★★★★
三星 70~79 ★★★
二星 65~69 ★★
一星 60~64 ★
第九条  各信用等级级别的一般含义:
五星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很好,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服务质量优良,企业信誉度高。
四星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服务质量优良,企业信誉度较高。
三星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服务质量良好,企业信誉度良好。
二星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服务质量稳定,企业信誉度好。
一星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均已达标,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服务质量较稳定,企业信誉度一般。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评定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其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的土地估价机构直接向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索取《江西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申请表》,按要求填妥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
第十三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接到材料后,先按评级规定进行初步评议,如在评议过程中需要对土地估价机构某些情况进行调查,可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其他机构成员深入该调查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最后,提出评定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填制《企业信用等级评审表》,提交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评级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信用等级的机构名单,发送结果通知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的信用等级时效为颁发证书后12个月。
第十六条  在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以后,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加强与估价机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对上述评价指标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机构动态,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定期了解机构的外部行为。
第十七条  在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在评审结果上降一级处分;在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以后,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一定制裁。如果在信用等级时效内发现该机构信用等级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并通知,并按新等级掌握。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九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申请表》,《企业信用等级评审表》,信用等级证书内容、格式均由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由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实施细则,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土地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审评分标准
评审指标 取值范围 评议分值 备  注
基本信息30 成立时间 0~4  
 注册资金 0~5  
 法人代表及股东 0~4  
 注册土地估价师人数 0~8  
 业绩及收入 0~4  
 会费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 0~5  
诚信信息50 表彰和奖励 0~6  
 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和年检评审 0~35  
 业绩报备 0~4  
 服务质量 0~5  
提示信息10 不当和恶性竞争情况 0~3  
 被投诉情况 0~2  
 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0~2  
 接受检查、调查情况 0~1  
 损害行业形象行为 0~2  
警示信息10 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0~5  
 与从业行为有关的民事赔偿 0~2  
 对行业有消极影响的其他情况 0~3  
∑ ——  ——

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2004年5月 28日常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
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的注册。
第五条  注册是土地评估机构执业的必要条件。经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取得注册证书后才能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
第六条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4名以上应具有二年以上执业经验,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经协会推荐,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第七条  具有4名以上(含4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2名以上应具有二年以上执业经验,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可直接向协会申请注册。
第八条  具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其中1名以上应具有二年以上执业经验,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所在市、县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经市、县国土资源局推荐,可向协会申请注册。
第九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作为注册条件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应为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协会对机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原因作出解释。
3、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条件的土地中介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报告;
2、《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
(二)有10万元以上的营运资金;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施;
(四)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该机构的出资人。
经协会备案的分支机构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一)变更法人代表的,应提交由机构全体合伙人或章程规定的有权人员签署的变更法人代表书面申请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新增合伙(出资)人的,应提交修改后的章程、出资人协议及其公证书,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新增合伙(出资)人的个人简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关系托管证明、独立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经验证明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合伙(出资)人退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资产处置协议书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以及机构办公场地产权证明等,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机构撤销或因其他原因自愿退出本协会的,应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执业能力、注册资本、执业人员、执业信誉等发生变动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可对该机构的执业范围进行变动。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每年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已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其注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的;
4、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5、未通过年检的;
6、歇业超过一年或终止执业的;
7、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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