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资办发[1997]17号 |
发文部门: | 国资局 化学工业部 |
录入时间: | 2006-6-8 13:24:17 |
实施时间: | 1997-3-1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矿业评估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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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化学工业部 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化工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矿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化工矿产资源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和化工部研究决定, 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 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 转让、 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 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 定的程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经化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局申办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1997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