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7]18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6:32:11 |
实施时间: | 1997-7-1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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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豫工商字(1997)第13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 号,以下简称《答复》) 中明确的关于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 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均应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 包括审批、登记程序,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 定,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按照《答复》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