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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7]1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5 16:28:24
实施时间: 1997-4-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辖范围的请示
(重工商发[1997]6号) 收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
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
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
 1.  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重庆市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及其授权
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 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 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
营活动(直辖市所属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3.外国(地区)企业在重庆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4.外商投资企业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独委托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准登记时,凡遇不属于登记
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
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
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资料。
 五、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
基础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业务素质,
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
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核准登记权。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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