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6:25:58 |
实施时间: | 2001-7-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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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同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