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6:13:00 |
实施时间: | 1999-1-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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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 1999年1月18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8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 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当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所持该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由清算组织或债权债务责任人代表原法人股东行使权 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后,其投资入股的有 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自然人股东因出国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 为履行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 东地位。 上述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时,除需提交变更、注 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原法人股东的清算决定或 有权机关的财产处置决定,原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书或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 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