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6:12:04 |
实施时间: | 1999-9-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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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6]97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的, 计算非法所得的时间从企业或经营单位骗取登记时开始,非法所得的计算按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 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附件:《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 字[1989]第336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各地的要求和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现对投机 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 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 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 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 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 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 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 在内。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 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83)工商130号]停止使用。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