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97]劳部发第181号
发文部门: 劳动部
录入时间: 2006-6-8 11:04:04
实施时间: 1997-5-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97)劳部发第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
定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产权关系,保障国家
、集体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服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就业
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
界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服企业是依法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系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劳服企业财
产所有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资金、厂房、实物及无形资产等资
产,凡事先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按约定界定产权;没
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劳服企业开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
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应归劳
服企业集体所有;
  (二)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
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三)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
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资产
净值的,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没有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剩余资产,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五条 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享受的免税、减税、税前还贷和以
税还贷等优惠政策,其所得及形成的资产,1993年 6月30日前形成的,其所得及形成
的资产,1993年 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
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
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主办单位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
产,其产权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
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
  第七条 凡劳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属于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
场地,应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或租赁费,其生产经营场地,该劳服企业有权继续使用。
  第八条 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
  第九条 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应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
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
,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劳服企业使用国有资产,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作为安置主办或扶持单位富余人员及失业人员的扶持条件;
  (二)由劳服企业一次付清或分其付款;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投资;
  (四)按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或按约定交付租
金。
  第十四条 劳服企业资产已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的,应依据国务院第66号令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资产
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时,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凡界定为劳服企业
集体资产的,应由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将该资产用于兴办
劳服企业,安置就业。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日常的产权界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好本行业劳服企业的清
产核资工作,并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产权界定。
  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
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资产中凡界定为集体、个人或其他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
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报地方有关部门备案;界定
为国有资产的,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由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过程钣胫鞴艿ノ环⑸ň婪资保傻钡乩投?
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
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和新开办的劳服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产
权界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阻挠、抵制或破坏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主管
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
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