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其他应收款能否提取坏账准备有关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9]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5 15:36:22
实施时间: 1999-3-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深圳倍德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1999年3月10日“关于其他应收款能否提取坏账准备的请示函” 〔信德业函
字(1999)第2 0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
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其他应收款”
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
不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
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因此,通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对于公
司的其他应收款,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能够收回的,也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
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坏账准备”项目内,并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