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规定,现将《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2、《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