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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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发[2006]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录入时间: 2006-6-8 10:30:12
实施时间: 2006-1-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市工商局二〇〇六年一月)
  为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优化本市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
  (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时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提交审批部门批准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
  (二)依法审查企业章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企业章程,企业章程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章程或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核定其经营范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继续适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对其申请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具体核定。
  (四)依法履行验资程序。
  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登记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一)完善信息交流机制,拓展服务范围。
  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后,应主动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明示本部门办理事项所需时间、程序等规定,并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当场核准制。
  申请人申请名称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在2   个小时内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三)保护名称权,维护商业信誉。
  1.制定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全行业保护制度,维护其商业信誉。
  2.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其完整的英文商号作为商号。
  (四)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在2   个小时内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五)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以企业的全部净资产作价,改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2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可以股权出资组建集团的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依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乡、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
  2   .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在农村地区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1 .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到当地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登记注册: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3.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经营场所文件,可以视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证明。
  (八)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国内企业的兼并、重组。
  制定并实施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规程,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已经设立的内资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九)简化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办事)机构核转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
  2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申请延期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转移后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财产转移协议。
  (十)吸引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简化外国(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外国(地区)企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方可登记注册办事(代表)机构外,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十一)简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的核定应与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的驻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1 年的有效期限;不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驻在期限以企业申请期限为据予以核定。
  2.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3.中国公民(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员聘任合同》。
  4.申请雇员登记不再提交雇员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十二)实行网上登记“全程代办”服务。
  1 .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的全程办事代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2   .工商所的登记注册服务平台设置自助式电子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电子计算机合成登记注册文本及表格等服务。
  (十三)完善退出制度。
  1 .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
  2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3.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办理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未全部缴付,但其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债务未清偿,但依法全部实现转移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4.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清理已经完结;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注销公告已经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开登载。
  (十四)公开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并可通过互联网查询。
  (十五)支持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支持行业协会在市场化原则下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社会信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鼓励支持行业协会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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