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外企字[2005]第9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6-8 10:28:11 |
实施时间: | 2005-7-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综合法规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所属区域: | 四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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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有效期过期的处罚是否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请示》(成工商发[2005]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