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5:02:16 |
实施时间: | 1995-8-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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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已于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6月20日起施行。为 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被授权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参与初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指导 目录》,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阶段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 《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 业,必须严格遵守报批程序和从严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对违反《暂行规定》审 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 应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