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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5 15:02:16
实施时间: 1995-8-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已于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6月20日起施行。为
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被授权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参与初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指导
目录》,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阶段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
《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
业,必须严格遵守报批程序和从严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对违反《暂行规定》审
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
应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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