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第5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5:01:32 |
实施时间: | 1997-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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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已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车辆有无查处 权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3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 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走私汽车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进口汽车(包括 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骗领了汽车牌照而无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汽车) ,依法进行查 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