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78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5:00:57 |
实施时间: | 1997-3-2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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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伪劣商品工作中职责如何划分的请示》 (黑 工商函[199 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问题,我局 曾于1994年7月27日(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见附件)作过明确答复,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件。 二、关于市场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现阶段的市场,是指 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 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 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 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