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6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5:00:19 |
实施时间: | 1997-3-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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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 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第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 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