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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7]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5 14:59:41
实施时间: 1997-2-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公安部决定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上牌照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相应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为了加
强对办理《证明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签发的《证明书》是重新印制的,颜色和式样不变,《证明书》左下角
增加了用紫光灯分辨的小轿车图形,编号和说明栏有所改变(样证附后) 。1996年9月
10日前签发的《证明书》仍然有效。
 二、继续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
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 的规定。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1993]第5 4号)的精神,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
好说服教育工作,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领取《证明书》以来的罚没收入的50%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中央财政。特别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写过《上缴
罚没收入保证函》的,要如数将罚没收入尽快上缴,否则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
 四、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证明书》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
写好基础材料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办理《证明书》进
行实质性审核,应认真审核案卷,并负责将罚没款上交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同时核实罚没款按
规定上交情况,然后签发《证明书》。
 五、各级领导对办理《证明书》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办理《证
明书》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办理《证明书》的
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六、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缴比例、注明缉私罚没收入款项,及时汇入:
 户  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  号:890560-92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
 附件:样证(略)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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