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50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4:59:41 |
实施时间: | 1997-2-2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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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公安部决定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上牌照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相应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为了加 强对办理《证明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签发的《证明书》是重新印制的,颜色和式样不变,《证明书》左下角 增加了用紫光灯分辨的小轿车图形,编号和说明栏有所改变(样证附后) 。1996年9月 10日前签发的《证明书》仍然有效。 二、继续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 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 的规定。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1993]第5 4号)的精神,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做 好说服教育工作,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领取《证明书》以来的罚没收入的50%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中央财政。特别是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写过《上缴 罚没收入保证函》的,要如数将罚没收入尽快上缴,否则一律不予签发《证明书》。 四、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证明书》时,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 写好基础材料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办理《证明书》进 行实质性审核,应认真审核案卷,并负责将罚没款上交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同时核实罚没款按 规定上交情况,然后签发《证明书》。 五、各级领导对办理《证明书》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办理《证 明书》的条件,不得弄虚作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办理《证明书》的 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送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六、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缴比例、注明缉私罚没收入款项,及时汇入: 户 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帐 号:890560-92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 附件:样证(略)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