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4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4:58:57 |
实施时间: | 1997-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 商文字(199 6)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 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