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43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4:58:13 |
实施时间: | 1997-2-1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连续或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否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 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如该行为发生 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 以下简称"第38号令",公布之前,且第38号令实施之后仍在连续进行的,应依照第 38号令进行查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