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财金便函[2005]32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录入时间: | 2006-6-8 10:15:42 |
实施时间: | 2005-2-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担保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有 关转贷银行,各有关采购公司: 据转贷银行反映,由于部分国别允许利用政府贷款支付出口信贷保险费等银行费用,造成项目商务合同金额与省级财政部门为二类项目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的担保金额不一致。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项目商务合同金额超过财政担保金额,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在正式签约前应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项目最终贷款金额向转贷银行重新出具还款保证书,或在向转贷银行出具贷款条件确认函中明确“财政担保金额以项目最终贷款金额为准”。如省级财政部门不同意,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调整商务合同金额或自筹资金支付出口信贷保险费等银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