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1990〕第60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57:30 |
实施时间: | 1990-3-1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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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