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4]665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50:05 |
实施时间: | 1994-12-2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个人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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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 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 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 税款,应就地入库。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