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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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0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5 13:49:07
实施时间: 1995-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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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
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
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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