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5]079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49:07 |
实施时间: | 1995-3-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个人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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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 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 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