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38:36 |
实施时间: | 1996-10-7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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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