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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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
发文部门: 高检院
录入时间: 2006-7-15 13:37:52
实施时间: 1996-8-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地方版和增版,可按该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报纸地方版的广告经营活动由报社广告经营部门负责,其违法广告行为由报社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纸地方版出现违法广告,按照《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文件的规定,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使用《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后,应当在60天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向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结果。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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