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 |
发文部门: | 高检院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37:52 |
实施时间: | 1996-8-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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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地方版和增版,可按该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报纸地方版的广告经营活动由报社广告经营部门负责,其违法广告行为由报社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纸地方版出现违法广告,按照《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文件的规定,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使用《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后,应当在60天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向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结果。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