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37:12 |
实施时间: | 1996-8-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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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