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不得利用“’97香港回归”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265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36:24 |
实施时间: | 1996-7-2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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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将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商业活动与“’97香港回归”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的要求不符,应当予以制止。请各地通知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发布此类广告。今后,凡涉及到“香港回归”内容的商业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其它商业活动中有涉及“香港回归”内容的,请照此精神办理。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