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34:55 |
实施时间: | 1996-7-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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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桂北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唯一经销商”违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成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亦可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