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34:19 |
实施时间: | 1996-6-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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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