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6〕第102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3:33:01 |
实施时间: | 1996-4-1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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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单位为开展商品促销或其他经营活动,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的广告。例如在广告中称,凡持有某种号码、某种版或某种面值的人民币,可换取标价超过其面值的商品、服务或兑换到超面值的人民币等。此类广告,影响了人民币的声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