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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发文文号: 债券登记结算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录入时间: 2006-6-8 9:21:48
实施时间: 2005-12-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租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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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2003-12-23 13:5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公司债券管理的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债券账户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债券的认购、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专用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注销、专用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等业务比照本公司有关证券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登记托管
  第八条 发行人办理登记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并向本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专人作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债券登记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条 发行人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的编制规则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复文件;(三)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指定联络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配发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变更债券简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债券简称申请书;
  (二)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变更债券简称。
  第十二条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初始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复文件;
  (三)债券募集说明书;(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五)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代码、持有人全称、持有人专用账户号码、持有债券数量、司法冻结状态、债券托管证券公司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发行人印章);
  (六)承销协议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确认书。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按照本公司有关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将持有的债券托管在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发行人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名称,合格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受让的债券即托管于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应当将自营债券,以及合格投资者在其处托管的债券,存管到本公司。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需要变更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时,应当通过转出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债券转托管。证券公司不得无故拒绝合格投资者的转托管申请。
  第十六条 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的债券转托管指令当日(T日)15:00以后办理债券转托管,并将转托管数据发送转出的证券公司和转入的证券公司。
  合格投资者可于T+1日通过转入的证券公司查询债券余额,并可转让转托管的债券。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转让债券应当通过其托管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债券转让的过户登记,转受让双方应当通过各自委托的证券公司于同一个工作日(T日)9:30至15:00向本公司发送转让和受让申报。
  第十八条 转让或受让申报内容应当包括转让编号、债券简称、债券代码、转受让双方名称、专用账户号码、转让或受让数量、金额、受托证券公司、是否通过本公司办理资金结算等。一个转让编号对应一笔转让。
  第十九条 转受让双方对已经发出的转让申报在申报当日15:00前可以申报撤销。
  第二十条 对于同一转让方或受让方申报重复转让编号的,本公司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其他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债券派息、兑付的,发行人应当在派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债券派息、兑付申请;(二)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于受理上述申请的次一工作日,将代理派息兑付所涉及的债券数量、派息兑付金额所需金额、手续费等通知发行人。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派息/兑付日两个工作日前将派息兑付资金以及手续费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持有人本息划付给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于收到债券本息款后于次一工作日将其划付给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委托本公司进行债券派息兑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以公告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说明原因。因发行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发行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资产承继人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报办理法人终止引起的过户登记。
 (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法人注销登记证明;
  (三)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清算组有关债券归属的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够证明财产归属的文件;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债券受让情况的公证文件(公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注册号、地址、债券受让依据);
  (四)原法人及受让方的专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向其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询其债券转让记录及持有数量等信息。合格投资者向本公司查询上述信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二)合格投资者的专用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合格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合格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合格投资者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清算组、资产承继人等申请查询时,需提供清算组或资产承继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清算组或资产承继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股东申请查询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原全体股东(出资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关要求对证券公司债券进行司法冻结/解冻及司法裁决过户,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生效法律文书;(二)执行公务证及介绍信;(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以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向本公司或托管证券公司查询合格投资者债券转让记录及持有数量等信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协助查询文件(应当注明需查询的具体内容);(二)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及介绍信;(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债券质押登记按照本公司有关质押登记的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结算
  第三十一条 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可以委托本公司办理。本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完成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结算后,办理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办理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采用逐笔全额方式,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于每一工作日的15:00以后,对债券转让的每笔申报进行核查,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相同转让编号的申报核查转受让双方专用账户号码、转让债券代码、数量、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转让债券是否足够等内容,只有核查通过的申报才是有效申报,核查结束后,本公司将当日债券转让申报的核查结果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第三十四条 对核查通过的申报,本公司进行清算处理,计算债券转让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委托本公司办理资金结算的,本公司对转让债券所需收付的资金一并计算,本公司在清算处理完成后,将当日债券转让申报的清算结果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核查通过的待过户债券作锁定处理,直至T+1日本公司完成交收处理后解除锁定。债券锁定期间不得再次申报转让,也不办理转托管,锁定期间的孳息归转让方所有。
  债券锁定期间如遇司法冻结、司法裁决过户,本公司自动解除锁定并协助执行,原转让申报无效。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发送的清算结果后,应当与其合格投资者进行确认,并于T+1日15:00前,将确认结果发送本公司。
  第三十七条 对于确认债券过户和支付资金的,证券公司应当于T+1日16:00前将每笔债券转让所需支付的资金及相关税费足额划入其在本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确认的每一笔债券转让申报按时间顺序于T+1日16:00以后办理债券过户手续,并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直接扣减相应税费,委托本公司办理资金结算的,本公司同时将相应资金从受让方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转让方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证券公司未确认的申报或者证券公司已确认但交收过程中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不足的转让申报,本公司不办理债券及资金的交收,其转让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四十条 本公司在交收完成后,将债券及资金交收的结果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办理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现行沪深证券市场企业债券相关业务收费标准,对于尚未开展过的业务参照非流通股相关业务收费标准,针对证券公司债券登记和转让的特殊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相关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有关登记结算费用的,本公司暂停为其提供相应的登记结算服务,直至其缴清相关费用为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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