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2:58:51 |
实施时间: | 1992-8-2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牌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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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