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307号 |
发文部门: | 工商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1:14:05 |
实施时间: | 1997-12-1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车船使用牌船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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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保证”认定问题的请示》(杭工商商广〔97〕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化妆品广告中,通过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客观上对化妆品的效用作了保证,属于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