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8]第11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0:43:24 |
实施时间: | 1998-1-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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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一些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将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和消费者,妨碍了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对邮寄印刷品广告的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邮寄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二、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不需要,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三、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 四、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 五、违反本通知第一项内容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二、三项内容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四项内容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