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8]第21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0:41:37 |
实施时间: | 1998-1-2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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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1997]第127号)收悉。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核实广告内容”,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以外,履行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仅适用于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决,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