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2001]第73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5 10:31:36 |
实施时间: | 2001-3-22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广告监督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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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户外广告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函〔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应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登记手续,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通过租赁等形式使用他人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发布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属于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