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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6]财会字第3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5 9:40:23
实施时间: 1996-10-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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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
 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6)财会字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
、委、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
1996〕16号)中“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
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现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
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有
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由发证机构收
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核
发会计证的机构同时收回其会计证。
  (一)对本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听之任之,知情不举,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二)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出谋划策,通同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阻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帐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负责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的部门发现会计人员有上述情形,应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批准,由
人事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销其有关登记注
册材料。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中发现所属单位会计人员有上述
情形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各单位在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发现并核实属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
况的,其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事项的程序按本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被解除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
会计人员,二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资格考
试。
  五、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财务)、人事(干部)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送财政部、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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