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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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05]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7-15 9:28:47
实施时间: 2005-3-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平稳进行

 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使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统一到《办法》规定上来。对《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抓紧办结;自2005年3月1日起,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一律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颁发。认真做好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考务规则和考试相关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并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试题报财政部备案。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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