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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人厅发[2005]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录入时间: 2006-7-15 9:27:50
实施时间: 2005-3-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在总结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2005年继续扩大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9个省、区、市进行试点。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地区组织进行,各地区要认真总结评审工作中好的做法,结合实际情况,改革和完善评价方式,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试点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组织实施办法。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和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3、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合格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三)考试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考务工作规则》(会考[2004]12号),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格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试点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财政部会计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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