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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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工商标字[1996]8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3 16:33:38
实施时间: 1996-3-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
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
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
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
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
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
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
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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