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标字[1996]24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6:32:03 |
实施时间: | 1996-1-1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 《商标注册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 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