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标字[1996]157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3 16:31:16 |
实施时间: | 1996-6-1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工商商标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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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断向我局投诉,反映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 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 招牌使用,如Gucc i专卖店、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专卖店"、 "××专修店"、"×专营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 务的营业场所。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使用"××专 卖"、"××专营"、"××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 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于货源、专有技术、 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 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 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 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 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 的,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请各地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对本辖区内有上述行为的店铺进行清理, 并于1996年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