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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标评字[1996]3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3 16:26:16
实施时间: 1996-10-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代理组织来函、来电向商标评审委员
会询问商标复审申请时限和延期申请起算日的计算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
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
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
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
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
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其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
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
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
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
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
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
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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